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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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健裕 等發支
付命令,惟郭健裕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881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