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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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榮藤間 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七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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