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 蔣公亨
蔣文傑 蔣瑜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
彭敬元 律師 孫興啓 廖志平 被告 鮑有雯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鮑耀榮 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寶耀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位「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記載,應更正為「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洪富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變更為洪富揚,此有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陳報之公司登記變更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且前開更正不影響本院之判決結果。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