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許雅青
劉惠利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
李佳容 被告 陳清鎮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圖」部分,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圖,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