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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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5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仁鈞 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仁鈞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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