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男上列被告因聲請更定其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上列聲請人以102年度執聲字第3149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更定其刑,而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3年2月6日」,有最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68年11月25日」,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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