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一號
原 告 耀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蔡坤穎
被 告 乙○○即仁友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積欠原告貨款,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書承諾分
十二期,每月一期每期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萬二千六百四十四元,並由被
告簽發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之十二張支票,每張
票面金額均為四萬二千六百四十四元,詎被告於兌付二張到期支票後,即於八十
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票,嗣進而被拒絕往來,顯已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