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
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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