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葉明嬌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鄭淳仁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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