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進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6日102年度簡字第35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鳳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