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正旭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4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正旭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正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相對提高,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傳訊證人以釐清犯罪事實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業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3年7月3日開庭訊問被告後,佐以卷內證據資料,認其涉有上述販賣毒品罪嫌確屬重大,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3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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