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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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志呈
李文鈴 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6月17日、103年5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李志呈、李文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