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 韓廣湘 兼訴訟代理 許榮棋 人被上訴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王靖淳 複代理人 張藝懷 被上訴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南光訴訟代理人 邱東銘
陳明郎 金威志 被上訴人黃南光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王靖淳人被上訴人 柯一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韓廣湘、許榮棋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3年6月12日、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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