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葉明嬌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鄭淳仁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20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葉雅婷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