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債務人 陳姮孜 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杜拜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清償分配表中,編號六之債權人「富邦庫資產管理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清償分配表中,誤寫編號六之債權人公司名稱,爰依旨揭規定予以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