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吉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蔡吉盛」或「 陳素甜 」?)。
二、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素甜,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請釋明正確遺失之支票張數(「1張」或「2張」?)。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