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珮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6047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珮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張珮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8日│104年6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194號│偵緝字第909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易字第340││││411號│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2日(聲│106年1月26日││││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5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818號│421號││├────┼────────┼────────┤││判決│105年7月21日│106年4月17日│││確定日期││(程序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057號│執字第6627號│││(編號1、2經定應│(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已執畢)│月,已執畢)│└────────┴────────┴────────┘┌────────┬────────┬────────┐│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共3次)││├────────┼────────┼────────┤│犯罪日期│104年6月17日至│104年7月13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9508號│偵字第295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078號│3078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判決││3078號│3078號││├────┼────────┼────────┤││判決│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046號│執字第1604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