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被告 申弘 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名修 被告 蘇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0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弘公司)於民國
105年3月30日邀同被告劉名修、蘇虹文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申弘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申弘公司於107年5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共計800萬元,另被告申弘公司於107年5月18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於106年
5月25日向原告申請開立保證函1筆30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本金、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惟被告申弘公司僅繳付利息至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1,1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申弘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被告劉名修、蘇虹文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綜合授信契約、委任保證申請書、保證書、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3日107精法第000000號函、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統一發票、出貨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基準利率、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日│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到期日│├────┬──────┼──────┬──────┤││││││計算標準│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年息)││內者按約定利│月部分按約定│││││││││率10%計收│利率20%計收│├──┼──────┼───────┼───────┼─────┼────┼──────┼──────┼──────┤│1│600,000元│600,000元│107年5月21日│107年11月│4.33%│自107年11月│自107年12月│自108年6月││││├───────┤22日││23日起至清償│23日起至108│23日起至清償│││││107年11月21日│││日止│年6月22日止│日止│├──┼──────┼───────┼───────┼─────┼────┼──────┼──────┼──────┤│2│200,000元│200,000元│107年6月7日│107年11月│4.33%│自107年11月│自107年12月│自108年6月││││├───────┤7日││8日起至清償│8日起至108│8日起至清償│││││107年12月7日│││日止│年6月7日止│日止│├──┼──────┼───────┼───────┼─────┼────┼──────┼──────┼──────┤│3│800,000元│800,000元│107年10月2日│107年12月│4.33%│自107年12月│自108年1月│自108年7月││││├───────┤2日││3日起至清償│3日起至108│3日起至清償│││││108年1月2日│││日止│年7月2日止│日止│├──┼──────┼───────┼───────┼─────┼────┼──────┼──────┼──────┤│4│2,400,000元│2,400,000元│107年5月21日│107年11月│4.33%│自107年11月│自107年12月│自108年6月││││├───────┤22日││23日起至清償│23日起至108│23日起至清償│││││107年11月21日│││日止│年6月22日止│日止│├──┼──────┼───────┼───────┼─────┼────┼──────┼──────┼──────┤│5│800,000元│800,000元│107年6月7日│107年11月│4.33%│自107年11月│自107年12月│自108年6月││││├───────┤7日││8日起至清償│8日起至108│8日起至清償│││││107年12月7日│││日止│年6月7日止│日止│├──┼──────┼───────┼───────┼─────┼────┼──────┼──────┼──────┤│6│3,200,000元│3,200,000元│107年10月2日│107年11月│4.33%│自107年11月│自107年12月│自108年6月││││├───────┤2日││3日起至清償│3日起至108│3日起至清償│││││108年1月2日│││日止│年6月2日止│日止│├──┼──────┼───────┼───────┼─────┼────┼──────┼──────┼──────┤│7│3,000,000元│3,000,000元│107年5月25日│107年12月│7.08%│自107年12月│自108年1月│自108年7月││││├───────┤7日││8日起至清償│8日起至108│8日起至清償│││││108年5月23日│││日止│年7月7日止│日止│├──┼──────┼───────┼───────┴─────┴────┴──────┴──────┴──────┤│合計│11,000,000元│1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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