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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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珮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80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裁定(聲請案號:107年度執字第16047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6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請求107年度聲字第5080號裁定與107年度執助字2493號、106年訴字第2383號、107年訴字第1031號,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限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抗告人因犯107年度聲字第5080號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3件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記錄表附卷可稽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再數罪併罰應執行刑之酌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未濫用其職權,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原裁定漏載,但對原裁定合法性不生影響)、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
㈡經核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係在各宣告刑之
最長期(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附表編號1至4之罪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1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3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其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1月),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並無不當。
㈢且審酌抗告人之前多次違反詐欺之刑事前案紀錄,其一再犯
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況就抗告人所犯之罪名及犯罪時間密度等情觀之,足以反映出抗告人嚴重欠缺法治觀念,而原審裁定就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降幅比例,顯已反應責任遞減原則,適度呈現抗告人應負之責任,與其各罪應負之責任對照以觀,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是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其裁量權限之行使。
㈣又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
合於併合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51條之規定,經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縱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此乃刑事訴訟法採不告不理原則之當然結果。至被告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向檢察官提出聲請,並非有聲請權之人。故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聲請定刑之數罪,審酌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即可,如所聲請之數罪均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法院即應予以裁定,要無另就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併予審酌餘地。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依檢察官聲請範圍予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以尚犯其他之罪,原裁定漏未合併定執行刑,請求撤銷原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另案之罪刑若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抗告人亦得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