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林志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6月20日以航警刑字第10700192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忠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5月18日。
㈡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華儲快遞專區進口倉(桃園市○○
區○○○路○○○○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未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
,進口貨名「POLYESTERATTIRE」、數量1PCE之貨物
,再委託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倉勝公司
)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輸入進
口快遞貨物1筆(簡易申報單編號:CE/07757HP380
、主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757HP380
),而此筆貨物內容實為防身伸縮棍1支,屬警械種
類及規格表中之鋼(鐵)質伸縮警棍。
㈣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舉發後,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
察局偵辦後移送本庭審理。
二、上揭違序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認定: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筆錄、個案委任書、派件資料、淘寶網購物APP頁面各1紙

㈢防身伸縮棍包裝暨內容物照片1張。
㈣經臺北關以北普遞字第1071020485號函函送防身伸縮棍予內
政部警政署鑑驗,內政部警政署於107年5月29日以警署行
字第1070095911號函函覆確認該伸縮棍屬「警察機關配備警
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列之「鋼(鐵)質伸縮警棍」。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
款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手段、坦認進口鋼(鐵)質伸縮警棍、進口之數
量、用途、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認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罰鍰,已足資懲儆。又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
支,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不論是否屬
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
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錄本案違序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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