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一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茂松律師右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當事人欄後之案由部分,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八一號」,應更正為「第三八六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後之案由部分,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八一號」,依上開說明,應更正為「第三八六一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宋明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