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六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趙國生被告甲○○
乙○○丙○○右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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