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8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甲○○人於民國(下同)87年3月1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28,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票券公司),擔保其本人對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7年3月21日起至117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甲○○人於87年3月21日向中興票券公司借款44萬元,並於87年3月17日簽發票面金額44萬元之本票1紙為憑,到期日未記載,詎中興票券公司屆期提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44萬元及自9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第三人甲○○已於89年1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 紀秀卿 、乙○○及丙○○,為此以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原債權人中興票券公司於93年7月22日將債權轉售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然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7月20日再將債權轉售與 藍秋玉 ,嗣後藍秋玉於94年12月16日又將本債權出售與戊○○即聲請人,此有債權讓予聲明書及存證信函通知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債權讓與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通霄鎮│梅樹腳││1-168│建│95│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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