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95年1月4日止犯連續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8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9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於遭通緝期間自行到案(於96年9月12日21時許自行到案),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