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42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