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十六歲右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施俊堯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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