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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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4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美商.普司通生
醫藥技術公司4242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己○○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訴訟代理人戊○○
庚○○
參加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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