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可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可鵬犯如附表㈠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㈠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又犯如附表㈡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㈡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可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原聲請書附件即受刑人林可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分別就附件編號1至11、13及附件編號12、14二部分,各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以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6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核聲請人分別就受刑人犯如附表㈠(即原聲請書附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至11、13所示之罪)及附表㈡(即原聲請書附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2、14所示之罪)二部分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附表㈠: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4日中午│100年1月10日晚間│100年1月16日晚間│├──────┼─────────────┼──────────────┼──────────────┤│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293號│100年度偵字第697號│100年度偵字第69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278號│100年度易字第498號│100年度易字第498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14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278號│100年度易字第498號│100年度易字第498號│││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4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5│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2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2號│││號│││││├──────────────┴──────────────┤│││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7日下午│100年1月6日凌晨│100年1月2日凌晨││││││├──────┼──────────────┼──────────────┼──────────────┤│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14號│100年度偵字第520號│100年度偵字第82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678號│100年度易字第744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16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678號│100年度易字第74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6日│101年1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0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0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6日凌晨│99年11月11日晚間│99年11月6日上午││││││├──────┼──────────────┼──────────────┼──────────────┤│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822號│100年度偵字第885號│99年度偵字第513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744號│100年度易字第748號│101年度易字第1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2日│101年1月1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744號│100年度易字第748號│101年度台易字第10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2月2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8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8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4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2日傍晚│100年3、4月間某日凌晨│100年7月3日晚上某時至│││││100年7月8日晚上6時間之某日下│││││午│├──────┼──────────────┼──────────────┼──────────────┤│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2197號│100年度偵字第2572號│101年度偵字第71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130號│101年度易字第330號│101年度易字第279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2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6月13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130號│101年度易字第330號│101年度易字第279號│││號│││││判決├──┼──────────────┼──────────────┼──────────────┤││確││││││定│101年4月16日│101年11月26日│101年7月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41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65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48號││││││└──────┴──────────────┴──────────────┴──────────────┘附表㈡: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6次│││││││├──────┼──────────────┼──────────────┼──────────────┤│犯罪日期│100年9月16日晚間│100年9月3日、100年9月4日、│││││100年9月8日、100年9月11日、│││││100年9月12日、100年9月16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859號│101年度偵字第71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840號│101年度易字第279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11日│101年6月13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840號│101年度易字第279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月11日│101年7月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0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