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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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劉德煌 訴訟代理人 劉德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七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