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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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重約壹點叁叁公克及吸食器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止,在台南市○○街○段○○巷○○弄○號等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持有安非他命重約一點三三公克及其吸食器二支,嗣被告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上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情。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