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古明浩 律師被告花蓮縣花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袁岳衡 律師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查明各冷凍庫、攤位所使用電源與共用主電源之規格、所有人,並說明彼此有何關連;同時陳報上述設施使用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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