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將渠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