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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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裕明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