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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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莫家駿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犯罪後立即逃逸並遷離戶籍住所,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茲甲○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黃紹紘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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