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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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聲請人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對人發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敏哲 人相對人 潘三光 相對人 潘介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發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敏哲、潘三光、潘介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敏哲、潘三光、潘介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發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民國100年7月1日前)。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