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聲請人 盧明敏 相對人 郭德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端之聲請狀所附之本票7紙,惟其中票據號碼221680之本票記載之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其與台端附表所寫之金額新台幣肆拾伍萬元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另如是相對人已清償部分金額,請敘明之。)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起算。(台端聲請狀記載利息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開始起算,惟台端之附表關於利息起算日之欄位並未記載。另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