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216號債權人 張彤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美惠 、 劉鳳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張彤毓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債權人為本件聲請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債權讓與契約之成立是否已經債權人張彤毓之法定代理人承認。
三、請釋明債權讓與一事是否已經債權人張彤毓之法定代理人允許且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劉美惠、劉鳳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