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建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22號上訴人東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增山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玲 律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黃鴻燕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煌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