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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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訴人 林富森
林佳穎 林聖閔 林泓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複代理人 林寬榮 被上訴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林敬智 林妍羚 林建同 追加被告 林耀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