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 張淑琴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複代理人 龍無垢 訴訟代理人 楊淞筌 被告兼 楊洪葱妹 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賢 被告兼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宏 被告兼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福 被告即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瑞嬌 被告即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瑞娥 被告即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楊富賢、楊富宏、楊富福、楊瑞嬌、楊瑞娥、楊瑞香,為被告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洪葱妹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7年7月1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被告楊富賢、楊富宏、楊富福、楊瑞嬌、楊瑞娥、楊瑞香,為被告楊洪葱妹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楊富賢、楊富宏、楊富福、楊瑞嬌、楊瑞娥、楊瑞香為被告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