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 邱金松 (即 張保妹 繼承人)
邱其涌 (即張保妹繼承人) 張明珠 (即張保妹繼承人) 張雪珠 (即張保妹繼承人) 邱燕秋 (即張保妹繼承人) 張美珠 (即張保妹繼承人) 邱雪美 (即張保妹繼承人) 張堂錦 張恩誌 張鴻源 (即 張滿字張文興 繼承人) 張惠美 (即張滿字、張文興繼承人) 張堂珍 (即張滿字、張文興繼承人)黃 張月團 (即張滿字、張文興繼承人)劉 張月圓 (即張滿字、張文興繼承人) 張堂富 (即張滿字、張文興繼承人) 張美麗 (即張滿字、張文興繼承人) 張淳滿 張稽堂 張堂治 張天張天炙 張天與 張天授 張天梓 張黎蘭妹 張元鳳 張堂光 張世謙 陳金騰 張堂涌 被告 張堂盛
張彥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61,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5,049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邱金松、 邱其湧 、張雪珠、邱燕秋、張美珠、張堂錦、張惠美、張堂珍、 黃張月團 、張美麗、張淳滿、 張天爵 、張天與、張天授、張黎蘭妹、張元鳳、張堂光、張世謙、陳金騰、 張堂湧 ;於107年8月6日送達原告張鴻源、張堂富、張天炙;於107年8月13日送達原告張天梓;於107年8月17日送達原告張明珠、邱雪美、張恩誌、劉張月圓、張稽堂、張堂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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