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229號
原 告 洪銘啟
訴訟代理人 萬慧娟
被 告 沈育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下午
2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