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伯祥 即 歐順安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9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5日下午3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
詢表、貸款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及貸款融資查詢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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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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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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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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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肆萬伍仟捌佰參拾│94年10月08日起│18.25﹪│
││肆元│至94年11月7日││
│││止││
││├───────┼────│
│││94年11月08日起│20﹪│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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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壹拾貳萬參仟壹佰│95年04月16日起│19.71﹪│
││捌拾參元│至97年03月31日││
│││止││
││├───────┼────│
│││97年04月01日起│19.99%│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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