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秩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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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25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6月13日楊警分刑字第0978021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扣案之愷他命壹包(毛重共貳點伍公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6月9日上午1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鎮○○○街及青山五街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7年6月9日上午1時40分在上址查獲,並有照片在
卷可佐;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毛重共2.5公克)。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毛重共2.5公克),係查禁物,應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