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38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徐國照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筱雯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908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