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簡上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二四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本院為一部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所為命給付,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得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又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其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上訴人於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聲請預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致原審未為免假執行之諭知,若本件予以假執行,將使本件之標的滅失,上訴人即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聲請就此假執行之上訴先行裁判。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徐奇川~B法官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