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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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四、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五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