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伍拾日」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伍拾日」之後,雖未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然於判決原本、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均已明確記載上開所處之拘役得以易科罰金,從而本判決正本與原本即有不符,顯係製作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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