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管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零柒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佰伍拾叁萬零陸佰玖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伍仟叁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