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五六號
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前經嘉義市警察局舉發,有舉發通知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異議人對前開舉發通知書如有不服,依法應先向舉發機關聲明異議,或於經裁決後,不服裁決內容,始得向本院提出異議,其未經裁決逕向本院提出異議,即有不合法律程式之不法,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為駁回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洪麗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